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八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3]67号
颁布时间:2003-02-01
2003年2月1日 鄂经贸资源[2003]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字 [1998]577号文),经研究,定于2003年5月中旬进行全省第八批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凡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申报的企业(项目)和电厂(机 组)。 2、到2003年6月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委提出申请,中央、省属企业在纳税市州申 报。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贸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湖北省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 初审。 3、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由市、州和直管市、林 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书、工作情况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企业必须如实逐项填写《申报表》, 不得漏项;企业所在市(区、县)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必须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 公章。 2、由市(区、县)以上行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书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 比例证明(水泥生产企业和电厂另有要求)。 3、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无二次污染的证明。 4、由“三废”(含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排放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用 量证明。 5、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竣工投产验收报告或竣工 投产时间的证明。 四、对水泥企业的申报要求 1、水泥生产企业均按新标准强度等级申报。 2、加强对水泥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量的检查。水泥质量检验证书、综合利 用资源掺和量证明,须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质检部门出具。 五、对电厂(机组)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附件2);单 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需同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 发申请表》(附件3)。 2、当地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容量、设备服役期限、发供电质量等证明。 3、项目批准建设和验收材料复印件。 4、属煤矸石发电的,提供综合利用燃料占入炉燃料比和低位发热量、含硫量的 资料;属工业余热发电的,提供机组热效率资料。本款所需资料暂由本单位提供,认 定委员会将委托有关检验机构现场抽样检查。 5、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无二次污染证明。 六、初审要求和申报时间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经贸委、国 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条件,对申报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核查;负责质检的单位, 要深入现场、查阅台账,认真检验,如实出具检验结论;对化工、建树等专业性较强 的,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一同检查。 2、省认定委员会于3月中旬至4月底受理申报材料,请各地在4月底以前将初 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省 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材料分别为2份、1份、1份)。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略) 附件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略) (3)
上一篇:
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下一篇: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