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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 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 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对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 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 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 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原值一 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入的12%计 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 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 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机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50元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车 二轮摩托 每辆 60元 三轮摩托 每辆 80元 轻便摩托 每辆 40元 非 畜力摩托 每辆 32元 机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24元 动 车 板车 每辆 10元 附件: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类别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501吨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l 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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