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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计产[1993]549号颁布时间:1993-09-06

     1993年9月6日 湘计产[1993]549号   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有 偿使用,滚动发展。为管好用活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使之发挥最佳效益,引导社会资 金向第三产业倾斜,增大全社会对第三产业的投入,加快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的筹集   (一)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以前年度的结转资金;   (二)引导资金的存款利息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收入;   (三)借款单位逾期罚息收入。   第二条 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投放形式:贷款、参股、贴息等三种方式。   (二)择优投入,重点扶持。项目的确定,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 扶持那些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属国家鼓励开发并投资省、见效快、收益 好的项目。   (三)引导为主,配套使用。资金的投入不是某个项目的全部,只能是项目的小 部分投资,起引导作用。使用单位在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时,必须先筹足配套资金。 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   (四)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引导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确需无偿安排的,须控 制在年度引导资金的15%以内。有偿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归还事息。 借款一年以内的借款年使用费率为6%,三年以内的借款年使用费率为7.2%。使 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由省计委掌握。   第四条 第三产业引导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与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对地市和部门不搞基数,不搞切块,直接衔接 落实到项目。   (二)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必须有正式的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全 部资金来源和申请用款(含贴息)的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等, 重要项目要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件等有关文件。   (三)各申请单位的报告须经地(州、市)计委第三产业办公室审核和同级财政 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计委第三产业办公室,并抄报省财政厅外经处,省直各单位直接 报省计委第三产业办公室,并抄报省财政厅外经处。   (四)省计委拟定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会签后,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联合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其中属于无偿(贴息)部分,追加各地(部门)预算;属于 有偿使用部分,由各有关单位凭通知到省财政厅外经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有偿使用资金必须按期归还。不按期归还的,从到期之日起按日率0.5 ‰计算罚息,并不再安排资金。   第七条 各级计委和财政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 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 告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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