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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2]206号
颁布时间:2002-10-18
2002年10月18日 鄂价费[2002]20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省直机关学查改活动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部署,按 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并坚持“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变,省级设 立的收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的原则,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 全面清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 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保留项目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 不得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 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及省内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截止时间为2002年8月31日。以后新增加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其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收费标准以国务院及其国家计委、财政部,省政府及其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一:湖北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略) 附件二:湖北省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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