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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2004]31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济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 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内五区5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 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 5.8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学徒、熟练、 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以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3]8号 文件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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