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07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鲁政办发[2004]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 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加快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 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 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 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 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 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经贸委、外经贸厅、国资委、总工会 等部门组成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 劳动保障厅。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 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也可参加。   第七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 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 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 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 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 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 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 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设区市从市级首席技师中推荐,省属 大企业集团或中央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山东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 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山东省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 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命 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 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 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一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参 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山东省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 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省劳动保障厅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山东省首席技师承担 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 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脱产学 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 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省劳动保障厅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档案,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 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山东 省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 经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