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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鲁财综[2004]27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鲁财综[2004]27号 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 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已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在财政部出台新的规定 之前,可暂继续征收(见附件2)。目前尚未征收的,一律不得出台征收各类价格调 节基金的政策。   二、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不含我省的城镇就业义务教育费、 职业教育费、宾馆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简称“四项地方教育费”)项目,自本文 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上述四项地方教育费。   三、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公布的项目征收政府 基金,凡未列入该目录的,一律不得征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附件:价格调节基金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济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济政发[1989]58号、济政办发[1995]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14号、济政办发[1996]41号 2 青岛市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 青政发[1994]125号、青政发[1995]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124号、1997年重新调整 3 烟台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4 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 威政发[1996]70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5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6 泰安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泰政发[1996]95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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