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8日 鲁财综[2004]27号
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
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已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在财政部出台新的规定
之前,可暂继续征收(见附件2)。目前尚未征收的,一律不得出台征收各类价格调
节基金的政策。
二、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不含我省的城镇就业义务教育费、
职业教育费、宾馆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简称“四项地方教育费”)项目,自本文
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上述四项地方教育费。
三、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公布的项目征收政府
基金,凡未列入该目录的,一律不得征收。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附件:价格调节基金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济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济政发[1989]58号、济政办发[1995]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14号、济政办发[1996]41号
2 青岛市蔬菜副食品调节基金 青政发[1994]125号、青政发[1995]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124号、1997年重新调整
3 烟台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4 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 威政发[1996]70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5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6 泰安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泰政发[1996]95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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