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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01]318号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济银发[2001]318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 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科目调整问题。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科目代号不变,名称与核 算内容根据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文件要求增设的二级科目“待核销应收利息”代号为 “1511”。会计科目调整工作必须于9月底完成,自10月1日起相应科目按调整后的内容 核算。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现行会计科目与银发[2001]278号文中相应科目对照关系见附件1。 二、对本年度已纳入损益的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于9月底前调整 完毕。 三、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按 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具体情况和冲减计划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分行合作处。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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