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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会[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鲁财会[2003]12号 各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8号)规定,我省所有企业从2003年起,用 两年的时间将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到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夯实企 业资产,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含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 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从2003年起,在两年内逐步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资产质量高、效益好,经测算后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企业,从2003 年开始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加强日常和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的资产 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自2004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按照财产清查的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对于不良投资、逾期应收款项、委 托贷款等损失,如果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 得作为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不得借财产清查之机,假公济私,转移资财,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 2、在全面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各项资产, 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3、在全面清查财产、按新会计制度预计各项资产损失的基础上,聘请具备国有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确认。注册会计师 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按新会计制度预计各项资产损失的合规性、 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上述工作程序完成后,由经理(厂长)会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企业应在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制度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 准。 5、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批准应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制度的书面文件; (3)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 其说明。 6、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 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侧重审查资产损失的确认 和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审查结束后,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三、国有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对按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清 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 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2] 22号)的规定执行。 1、企业按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 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 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作未分配利 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 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 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 的期限内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转入期初 未分配利润。根据第1项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 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 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四、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 投资企业也应在2004年前全部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问题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从今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新《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年检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逾期仍不执行新制度的企业和会计 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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