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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资字[2001]511号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鲁经贸资字[2001]51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水利局、建委(建设局)、科技局(科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省直有关单位: 一、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 (一)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 (二)企业利用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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