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字[2005]121号颁布时间:2005-10-19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水平,增强社会保障支付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社会保障支付能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浙政发[2004]36号文件要求,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形式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且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从各级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中划转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各级政府预算超收财力中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联营、合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按国有资本比例应享有的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和股息,以及国有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从事出租、出售、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所产生的净收益;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今后国家和省对国有资产收益范围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标准: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年实际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总额的30%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5%的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所提取资金不包括按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应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并专门用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助支出;
(三)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统筹的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集中统筹的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划转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重点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第七条 按多渠道筹措办法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八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程序:
(一)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定期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规定比例,定期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计提后,定期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级政府预算超收财力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属政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一般预算。
第十条 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必须经规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使用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
(二)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所承担的补助资金有缺口的;
(三)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缺口的;
(四)出现其他重大或突发性社会保障支付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试行社会保障预算的地区,应将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支计划编入社会保障预算。
试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地区,应按规定将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工作情况纳入重点社会保障资金季报和财政社会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并作为省财政安排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