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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有关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65号
颁布时间:2005-08-24
2005年8月24日 浙财综字[2005]65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省公安厅《关于要求解决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收费问题的函》(浙公函 [2005]113号)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 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公安机关行政监管场所(指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 收容教育所)在进行行政监管时对被监管人员收取有关费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收费编码为:10119000;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可收取戒毒费,收费编码为:10120000;收容教育所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可收取生活费,收费编码为:10121000。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伙食费、戒毒费、生活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 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上 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 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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