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6日 浙财会字[2005]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各有关单位(宁波不发):
为了贯彻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
浙江省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工作,决定从2005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通知》(浙财
会字[2004]89号)文件规定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6月底止。2006年7月1日起,
我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作废。
三、换证程序和提供的资料
1.换证程序
(1)现已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如实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
证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单
位统一向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小型单位的会计人员也可以由会
计人员自行办理换证手续);
(2)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好《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
证申请表》后,直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换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近期同底片1寸免冠证件照2张;
(4)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学历(或学位)
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已调换工作单位,但还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属同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
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范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转移证明。
四、换证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
重视,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换证工作开始
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
工作的起讫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2.要将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相结合,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每年
24课时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换证。对已在会计岗位,没有按
规定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的,要求在换证时给予补办。
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5]186号),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20元。
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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