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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5]33号颁布时间:2005-06-17

     2005年6月17日 浙财政字[2005]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补助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现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 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预算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纳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部门 预算时一并提出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预算。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照统筹兼顾、科 学配置、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基本因素,即根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 有数量等基本构成情况,一般占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根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任务 情况,以上一年度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业务完成实绩为参考依据,一般占补助资金 总额的35%。   (三)事业因素,对关系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重点 建设项目予以扶持,一般占补助资金总额的10%。   (四)政策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给予的资金支持,以统筹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一般占补助资金总额的30%。   (五)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如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突发性重大市场监管执法任务、自然灾害等,一般占 补助资金总额的5%。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 不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配。   第七条 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给我省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 统一纳入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在全省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以前。突发性重大 市场监管执法任务、自然灾害等补助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当地财政和工商部门共同向省财 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补助数额、补助经费的使用方向,申 请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上报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申请报 告进行审核,对拟进行重点补助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情况和 专项补助申请报告,按照分配办法共同确定对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数额。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一般在每年的2季度和3季度拨付,通过财 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 补助经费拨付通知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调整追加预算,并会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合理安排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支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 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   (一)根据各地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分配的工商行政管理补助,用于主要用于工 商业务、办案和装备等方面的支出。   (二)依申请报告安排的工商行政管理补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所申请补助项目 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办案装备、信息化建设等支出,不得挪用。   (三)安排给经济欠发达地区工商部门的未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经费,应当首先 用于基础设施、办案装备等的改善,其次用于办案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补助经费时指定的其他专门用途。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 度工商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接受同级财政、审计 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 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实行绩效考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 费使用及管理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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