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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在杭各国际旅行社: 根据杭政[2005]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我们重新制定了,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 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增强我市旅游外联、接待和服务创汇、创收能力,进 一步推进我市旅游国际化战略,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 府杭政[2005]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对2003年制定的《杭州市旅游客源引进和旅游外汇增创奖励办法》(杭旅 [2003]149号、杭财基[2003]310号)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 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年外联结汇量超过30万美元或年接待(外联)来杭过夜境外旅客(指在杭州八 市区,下同)超过3万人天数的国际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对国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的奖励以3万人天为基数,3万人 天以上10万人天以下(含10万人天)的,每人天奖励1元(人民币,下同);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人天)的,每天奖励人民币2元;15万人天 以上的,每人天奖励3元。 (二)国际旅行社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以上第(一)款适用于所有在杭国际旅行社;第(二)款适用于杭州市属国际旅 行社。 三、奖励办法 (一)凡申请奖励的国际旅行社应按月填报《杭州市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游客和 旅游结汇月报表》,并上报市旅委。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应于次年2月底前如实填写《杭州市旅游企业 接待与创汇年度报表》,并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旅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实行奖 励。本奖励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 (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如 数追回奖励金额、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外,还将取消下一年度奖励申请资格。 (四)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 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本年度出现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取消 当年奖励资格。 (五)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 动,完成市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各国际旅行社所得奖金的30%用于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 的补助,由市旅委在次年度的宣传促销中安排。 (七)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杭州市旅游客源引进和 旅游外汇增创奖励办法》(杭旅[2003]149号、杭财基[2003]310 号)同时停止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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