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6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杭政办函[2005]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 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单独列出。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 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 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 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工验收时允许有1%的误差。竣工验收后,避 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减少面积。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