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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141号颁布时间:2005-05-16

     2005年5月16日 杭政办函[2005]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优惠 政策和扶助措施,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受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 学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持和帮助。为贯彻落实《浙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促进我市和谐社会 的构建,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力度   1、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 指导,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同级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 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残疾人 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群体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足额地把低保金发放到户。同时,对 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生活不能自理及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 24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按照市、区1:1比例配 套。   3、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要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 式,深入调研,切实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扶助力度,制订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办 法,充分并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兴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安 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 贫基地建设。财政、残联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农村残疾人 种养业大户基地及示范基地补助规定。   4、积极采取残疾人小额信贷扶助措施。为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 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筹集资金 设立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基金总额根据农业银行上级行下达的康复扶贫贷 款额度和财政收支状况调整),残联和农业银行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贷款对 象,对于残疾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可根据有关规定 由财政全额代为清偿。要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在用足用好省级残疾人 扶贫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各地在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贴息,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 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5、切实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 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一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 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 工作。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好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 根本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有关工作。   1、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要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征收工作,提高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覆 盖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率。要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 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并实现与劳动职业介绍机构 的信息网络联网。   2、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要落实和完善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兴办社会 福利企业,稳步扩大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面。残联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加 强对福利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 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 是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 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   3、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 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 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财政、残联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补助政策。   4、加强教育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与义务 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全市残疾 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 算。各级政府、教育局和残联等部门应多渠道投入资金,全面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子 女就学和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 防止其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在校残疾学生助学措施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 订)。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和残联要制定具体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要建立残 疾人职业人才表彰机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比武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 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素质。   5、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 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 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费缴纳凭证条件的, 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就业援助证》条 件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 径,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和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   1、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 256号)精神,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以确保到2008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 服务”目标的实现。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 复工作纳入各自的考核内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2、建立服务网络,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 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 65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进社区”工程,切实将残疾人 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 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并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特 殊教育、街道工疗站,建立社区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业务人员和必要的康复 设备及普及读物。要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健 康指导等康复需求,并将其纳入居民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把基层卫生服务 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情况列入各类检查、评优活动的考核指标,将基层卫生人员 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康复业务人员开展 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稳定基层康复人员队伍。   3、制定扶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要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的优 惠政策,每年从福利彩票发行筹集的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出部分资金,建立 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康复训练(含聋儿语 训、脑瘫儿、智残儿、肢残人康复训练)补助、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补助、精神病住 院治疗和服药等专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民政、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另 行制定)。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把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范围。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村集体、街 道(乡镇)或残联分担并给予全额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丧失劳动能力残疾 人的住院费用,对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的形式予 以解决。   四、做好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 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 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残疾人列为重要帮助对象, 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应 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快市、区县(市)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大力推 进社会化的维权机构建设,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 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 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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