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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一)

绍市委发[2004]95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绍市委发[2004]95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 例》),市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试行)》(以下 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是市委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党内监督的主要依据。为体现整体性、 系统性,《中共绍兴市委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也一并收入其中。它的制定并实施, 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于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必将发 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 例》配套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务求使广大党员干部熟悉和领会《党 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的各项具体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 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并 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市纪委、市委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对若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制度的 贯彻落实。   《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与本市原有的党内监督方面的制度不一致的,以本配 套制度为准。各地各部门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报告。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一中共绍兴市委议事规则 (2003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绍兴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 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 发[1996]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委议事规则。   市委实行领导的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坚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的权 威;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绍兴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市委全委会   (一)议事范围:   1、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2、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 策。   3、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议。   4、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 督。   5、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酝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 面推荐重要干部。   7、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 见。   8、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二)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 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确定。   (三)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常委会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常 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四)市委全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 会上临时动议。   (五)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市 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 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宣布。市委全委会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 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六)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   (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的,市委常委会可临机 处置,事后应向全委会报告。   (八)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二、市委常委会   (一)议事范围:   1、召集市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研究讨论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全委会决议、决定。   2、传达讨论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 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指示,听取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的汇报。   3、研究确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 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讨论确定市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 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 工程。   5、研究讨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 和绍兴军分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 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工委)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 定。   6、以市委名义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县(市、区)委和市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工委)发出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7、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负责推荐、提名、 任免和管理干部;讨论制定全市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 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8、研究决定副局(处)以上机构设置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9、每年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汇报。   10、视情听取有关县(市、区)委和市直机关党委(党组、工委)的重大专项 工作汇报;听取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11、其他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 集并主持。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 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   (三)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 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市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市委主要领 导或秘书长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常委会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 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市委书记、副书记 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六)市委常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 时动议。   (七)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市 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 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 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市委常委会表决时,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 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八)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中共绍兴市委常委会议纪要》。   (九)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委书记办公会   (一)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对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二)书记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 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人可确定有关市委常委和部门负责人列 席会议。   (三)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在常委会上提出。   (四)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记录备案,不编发会议纪要。   四、市委专题会   市委对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可召开市委专题会。专题会由市委书记、 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领导要求, 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五、其他   1、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健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 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由市委书记主持,市委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学习会情况根据需 要,向省委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2、市委读书会。根据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绍兴实际,每年一般安排 一次读书会,由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副市长参加, 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读书会也可采取务虚会的形式。会议情况根据 需要,向省委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3、市委通报会。按照有关规定,就中央、省委重要指示精神,市委重大决策和 重要人事安排,向副市以上老同志通报,可视情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由市委书记 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也可委托有关常委主持召开。   4、民主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安排, 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进行通报协商,会议由市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 持。   5、市委武装工作会议。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召开 一次市委武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会议由市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6、进一步健全落实市委书记、副书记与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负责人谈心交 心制度。谈心交心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附件:《党内监督条例》配套制度之二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重要情况通报是指市委、市纪委在市党的代表大会以及闭会期间,根据规 定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分别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县(市、 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以及党员和干部群众进行的通报。   重要情况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以 及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条 向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的内容和方式:   (一)市委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在市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和 有关重要情况;   (二)市委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全市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的决定,以 及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上述内容,市委以会议或书面等形式向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三条 向市委委员、候补委员通报的内容和方式:   (一)市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在党的代表大会 召开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市委全委会拟审议的包括常委会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在会前以会 议材料的形式通报。   第四条 向县(市、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通报的内容和方式:   (一)市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在党的代表大会 召开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以通知的形式下发执行;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 以市委文件的形式通报;   (三)市委常委会在作出同县(市、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的 决定时,应事先征求县(市、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党组织了解 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五条 向全市党员和干部群众通报的内容和方式:   (一)市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 题的决议、决定等,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市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大决策 等,在会后向全市党员通报传达,并视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市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等情况,在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会议公报和市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全委会选举产 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的市纪委常委会及其书记、副书记,在会后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委常委会会议中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精神,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   (五)市党政主要领导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委、市纪委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决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根据 需要决定是否通报以及通报的范围。   第七条 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织向市委报告的要求是:   (一)每年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就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 情况报告;   (二)对于贯彻执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应以正式报告或督查专报 的形式进行专题报告。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在 半年内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 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市委正式报告或请示;    (四)对重、特大突发性事件、事故和灾情,应以最快的速度并确保在事件发生 后的3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同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必要时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 分析材料;   (六)中央、省委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 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七)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市委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报告 或请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给报告或请示的单位。对于内容复杂需要有关部门深 入研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请示、报告,市委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 到期日前,及时向报告或请示单位通报文件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个 人应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购买汽车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 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就学、定居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子女持有因私护照和前往港澳台通行证、外国居留证的情况;   (七)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的贵重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等处置情况;   (八)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对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 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及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等;因特殊原因无 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有关规定需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市委受 理,具体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市委管理干部的报告,分别由县(市、 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负责受理,同时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需要答复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市委受理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根据报告内容,相互沟通研究后予以答复;其他市委管理干部的报告事项,由受理报 告的县(市、区)委和市级部门党组织研究后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 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县(市、区)委、市级部门党组织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执 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登记制度,并于每年一月底 前,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综合报告执行情况;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执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 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领导干部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或作出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等处理:   (一)对重要情况应当通报而未通报,或应当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   (二)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 及时处置的;   (三)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四)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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