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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城管办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民发[2004]157号颁布时间:2004-08-31

     2004年8月31日 杭民发[2004]15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城管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 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 基本生活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 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进一步完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民政、公安、 卫生、城管执法、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 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救助管理 工作中,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 调。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街道、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 同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 门组成帮扶小分队,实施区域分级包干,实行重点管理,并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将 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救助管理站在坚持救助原则的前提下,配合帮扶小分队做 好救助管理工作。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含一般精神病人)视作自 愿受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护送到救助管 理站。对保护性、帮扶性救助对象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和劝 离力度。   三、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外地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 工作生活秩序,设立延安路、解放路、庆春路等20条重点道路及西湖风景区、城站 广场、吴山广场、杭州大剧院等11个主要场所(见附件)为限制乞讨区域。在限讨 区域内,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重点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 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义务劝离,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公 安机关、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广大市民有义务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 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协助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六、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从事乞讨或露宿的, 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 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或依法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对于在公共场所、重点道路强讨索要、纠缠行人等不正当乞讨行为,以及不服从 救助管理站管理、扰乱站内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 牟利的,应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3 周岁以下(含3周岁)的幼儿由救助管理站送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性救助,按 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对3周岁以上身体基本健康,智力正常,没有监护人的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保护性救助,由该机 构尽快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回。在未查找到其监护人之前,由该机构负责未成 年人在站内的基本生活及一般教育。对上述人员的帮扶救助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救助 管理站要依法行政,做到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记录完整。   与监护人共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送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对其监护人 进行教育,防止其继续流浪乞讨。对于不听从劝阻,仍多次带领未成年人行乞的,可 将未成年人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必要时对监护人可依照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   对于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做好对有精神疾病和伤病人员的救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在救助中发现的严重 精神病人,由帮扶小分队送住指定医院给予诊断治疗确认,公安机关核查精神病人身 份,联系其家属或单位接回;对一般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的救助对象,由帮扶小 分队送至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给予诊断治疗,救助管理站待医院诊断确认病情缓解后再 予以救助、送返。   对于危重伤病救助对象,由帮扶小分队统一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予以治疗; 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救助对象,由传染病医院进行诊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 其治愈出院后,由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对于流浪乞讨的痴呆人员,由帮扶小分队送至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给予诊断鉴定后 送往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对无法查明身份及其亲属或单位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按 法定程序予以公告,仍无人认领的,予以集中安置。   九、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内部管理。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依照《办法》和《细则》, 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甄别、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疾病 防控、联系疏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予以救助。做到边救助、 边询问、边送返。在规范程序的原则下,提高对受助人员的送返力度。   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经费,保障救助工作顺利进 行和救助管理站的正常运转。   十一、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社区黑板报等媒介 形式,全面宣传《办法》和《细则》,以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统一群众的思想认识, 引导人们正确对待流浪乞讨现象和施舍行为,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 德与法律的现象。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 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 附件:杭州市区限制乞讨区域   一、重点道路   1、西湖大道(城站火车站——南山路。)   2、延安路(吴山广场——武林广场)   3、解放路(环城东路——湖滨路)   4、湖滨路(南山路——白沙路)   5、南山路(湖滨路——西山路口)   6、平海路(中河路——湖滨路)   7、庆春路(新塘路——环城西路)   8、环城西路(庆春路——环城北路口)   9、环城北路(良山西路口——天目山路口)   10、体育场路(环城东路——曙光路)   11、凤起路(新塘路——环城西路)   12、莫干山路(环城北路——文一路)   13、天目山路(环城北路口——古荡公交站)   14、保叔路(白沙路——天目山路口)   15、曙光路(体育场路口——西山路口)   16、省府路(环城西路——保做路口)   17、北山路(断桥——曙光路口)    18、清泰街(中河中路口——环城东路)   19、浣纱路(开元路口——庆春路口)   20、武林路(庆春路——体育场路)   二、主要场所   1、西湖风景区   2、城站广场   3、吴山广场   4、武林广场   5、少年宫广场    6、市政府周围    7、省政府周围   8、省人民大会堂周围   9、黄龙体育中心周围   10、河坊街步行街   11、杭州大剧院周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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