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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69号 杭财社[2004]801号
颁布时间:2004-09-14
2004年9月14日 杭民发[2004]169号 杭财社[2004]80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居民用于基本生活的支出相应增加,根据市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20号)精神,决定提高市区(不合萧山、余杭区) 城镇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由目前的1人户300元/人·月、2人户 285元/人·月、3人及3人以上户27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320元/人·月、 300元/人·月、28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再就业 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充实完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整改工作任务的意见>的 通知》(市委办发[2004]100号)精神调整低保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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