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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4]117号颁布时间:2004-09-15

     2004年9月15日 市委办发[2004]11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残联《关于杭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的实 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残联关于杭州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的实 施意见      2004年8月28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为农民办实事 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18号)精神,为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 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到2006年底完成消除全市现有农村贫困家庭危房的目标任 务,现就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其现有住房经当地 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应进行改造的,均属于危房改造范围。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中 的无房户也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的核定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   农村“五保”对象应通过集中供养办法解决其住房问题,除确因传染性疾病、精 神性疾病等原因不宜集中供养外,原则上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工作安排   l、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 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村(居)委会的支持下,认真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危 房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现有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情况。各地要在9月中旬完 成调查摸底工作。   2、拟订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 残联组织于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2004年至2006年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实 施方案的拟订工作,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各地出台的危房改 造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3、抓好目标任务落实。各地要根据三年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2004年首先确保完成省残联下达我市的510户残疾人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任务。   三、政策措施   1、改造方法。实施危房改造,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 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法进行。对确定新建、改 建、扩建、翻建、修缮的住房,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可由乡镇(街 道)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对象自行落实施工。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收购可居 住的闲置房方式,用于置换贫困家庭的危房。   2、建房标准。根据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原则,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 缮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及施工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3、资金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按“个人出一点、集体助一点、 政府补一点”的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2004年至2006年,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 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各区、县(市)危房改造 资金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造价合理确定。各区、县(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 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具体资金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4、工作程序。凡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贫困家庭应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 申请及危房改造方案,经村(居)委会核实同意后,在村内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 由村(居)委会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民 政部门审批。其中属残疾人贫困家庭的,同时报区、县(市)残联组织。经区、县 (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同意纳入危房改造的家庭,须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 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应按户建立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档案。   5、进度质量。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度、质量等由各区、县(市)相关部门严格把 关。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市)应建 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民政、财政、农办、残联、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等部 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 民政部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实施残疾人贫困家 庭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各级残联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要通过三年努力,确保全市现 有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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