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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杭政函[2003]140号颁布时间:2003-09-19

     2003年9月19日 杭政函[2003]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市属事业单位自1998年全面启动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在机构改革、产权 制度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事不分”、 “事企不分”的现象有所改观,事业单位的活力进一步增强。但是,由于事业单位门 类繁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为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 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属 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现就市属事 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事业单位分成以下四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的事业单位。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 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指虽然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但可通过市场获取部分收入 或通过市场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 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2、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指附属于机关,为机关提供车辆、房产、通信、文印 等后勤服务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事业单位实施规范管理。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依法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 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设立外,一般不再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对 此类单位的管理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其人员经费除国家规定可在规费收入中开 支外,原则上纳入地方财政开支。列入规费开支的单位,应加强对规费的收支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此类单 位的机构规格可按照其管理权限、管理范围等,对照行政机关级别确定,但一般不高 于其主管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应根据社会公共需要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 其单位经费预算形式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纯公益类事业单位 实行财政补助,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适当补助或经费自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公益类事业单位一般不予确 定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其原确定的行政级别均予取消,改为按照单位规模、 服务范围及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重新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建立。现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性 质存续期间,其单位经费预算形式实行经费自理或企业化管理,并按照其单位规模、 技术含量及行业地位等因素确定其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审批建立,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除涉及机要、保密 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立。现有这类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性质存续期间,其 单位经费预算形式实行经费自理或企业化管理,并按照其经营服务规模、效益等因素 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三、事业单位改革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现有职能进行清理。凡有条件交由行政机关承担的 监督管理职能均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暂时难以移交的,应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批。对这类事业单位目前承担的作业、养护等生产经营职能, 应按照“管养分离、管办分开”的要求,尽快实施剥离,以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公 平。在职能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 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大力精简后勤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 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要遵循“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原则,逐步打破事业 单位条块分割的布局。要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事业单 位布局,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优势。纯公益类事业单位要在保障 财政经费的前提下,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精简行政后勤服 务人员,推进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对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具备面向市场条件、必须 承担部分社会公益职能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要鼓励其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可 放开进入市场的职能,并独立运行,逐步减少政府投入,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经费自 理;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市场收入可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要 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市场运作能力,可由公益型向公益经营型转变,有条件的也 可转企改制。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格局,与原主管部门、挂靠单位 彻底脱钩,并按照各单位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 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 意见》(杭政发[2001]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建立科学的 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后 勤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条件成熟的,应进行转企改制。   四、组织实施   市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工作由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日常 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鉴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应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要求,抓紧 提出本单位的分类意见,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市 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确认。各主管机关应根据确认结果,提出本系 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市属事业单位分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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