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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人[2004]203号 杭财社[2004]467号
颁布时间:2004-06-13
2004年6月13日 杭人[2004]203号 杭财社[2004]467号 各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 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通知(浙委办[2004]30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发 [200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把握政策。加大落实工作力度。 人发[2002]82号和中办发[2003]29号以及浙委办[2004] 30号、市委办[2004]6号等文件,是解决当前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 基本政策依据,各城区和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文件规定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 抓好落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重点是:对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 本人有就业要求的、经申请发给《就业援助证(B)》,享受持证人员同等待遇。同 时要积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时就业不了的,要抓紧解决一定的经济补助;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 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要抓紧补助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摸清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基本情况。 要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填报企业军转干部调查登记表和统计表的通知》 要求,尽快调查统计,汇总上报。同时,对各类情况,特别是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在职 企业军转干部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 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人员和企业退职军转干部养老金低于当地退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平均水平的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要核准情况,登记造册,作为解困的依据。 三、明确具体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对企业军 转干部身份的确认,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职 企业军转干部工资是否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是否低 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企业退职军转干部养老金是否低于当地退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平均水平的确认、补差发放,以及提前退休手续的办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再 就业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补助资金的审核、补 助工作;市直企业主管单位和下岗、退休军转干部的托管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和相关人 员补差资金的申报和解困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规范办理程序,落实解围资金。 根据浙委办[2004]30号文件关于“企业军转干部补助的资金由企业自行 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 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和市委办[2004]6号文件关于“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 力帮助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的规定,市、区属企业破产或歇业,本身无力解 决,又企业主管部门也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填写《杭州市企业军转 干部补差解困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军转安置部门审核确 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给市劳动保障部门, 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补差时间按省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从 2003年9月起,先按上年度当地平均水平按月补助,如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 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于翌年上半年内予以补足。 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按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办理。 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 新就业且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凭人事部门的身份证明,经当地劳动保障就业部门审核 后,参照杭劳社就[2004]74号、杭财社[2004]301号文件的补贴标 准执行。 五、如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要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一 把手”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人事、 劳动保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生活困难问题作为领导班子政绩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边落实边督查,以督 查促落实。要对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认真进行自查,确保我市解决部分企业军 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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