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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
杭劳社险[2004]138号 杭编办[2004]55号 杭财社[2004]441号
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杭劳社险[2004]138号 杭编办[2004]55号 杭财社[2004]44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的落实,现对建立健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增设退休人员管理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研究制 订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在原杭州市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基础上,组建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中心,隶属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所需人员编制由市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划 转。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企业退休 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服务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指导、协调企业退休人 员活动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的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等。 3、各区设立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为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 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各区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 名退休人员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 门确定,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4、各街道(乡镇)、社区必须明确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工作,市区财政按规定核拨工作经费。人员力量不足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所 在区统一向社会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参照社区 居委会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在核拨的工作经费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具体标准为:街道按每名退休人员15元/年、社区按每名退休人员 40元/年核拨。其中街道工作经费按市、区财政各承担50%,社区工作经费由市 财政承担。发放人数由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工作经费年初按辖区上一 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数预发,年底按实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统一结算。 5、按上述标准核拨的费用,由街道、社区包干使用,并按规定用于管理人员的 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工作经费支出。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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