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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郑政[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郑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扩大郑州市 的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 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商都友谊 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 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商都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 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商都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 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 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获得过“商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商都友谊奖”时,应填写《“商都 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都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商都友谊奖"的评审工 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商都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 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 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都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商都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 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商都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商都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 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可以进行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 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 《商都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 制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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