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 宁政发[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确定的“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
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确
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号)补充办法
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二、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
金
(一)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
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
(二)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三)依照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改革改制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应当按上
述办法办理。
三、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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