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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苏公通[2005]54号颁布时间:2005-03-30

     2005年3月30日 苏公通[2005]54号 各市公安局、综治办、房产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 字[2004]83号)精神,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支持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综治办、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工商 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报告 党委、政府,认真做好发布和宣传贯彻工作。通告请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翻印 (不盖章,尺寸78×54cm),于4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基层单位广泛张贴, 并公布当地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通告精神,力 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厅、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到房屋所在地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严禁出租危险或者违章建筑的房屋。不符合出 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及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及时带领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暂住户口登记;   (四)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 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告;   (六)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须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 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 以消除;   (五)集体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房屋出租人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房屋承租人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 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 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严禁利用出租房屋 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 法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违法经营租赁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处罚。   八、房屋出租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遇有公安民警、 管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十、公安、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热情服务,维护出 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公民举报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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