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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2004年12月13日 苏劳社险[2004]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 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 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 (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 缴费年限 月增加标准 不满15年 38元 15年-19年 42元 20年-24年 46元 25年-29年 50元 30年-34年 54元 35年以上 58元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标准按月计发,不足75元的按75元 计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增 加标准增加生活费。 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财 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调整标准。 (二)给退休早、养老金偏低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的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 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 调整后的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困难市、县(市),由省将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时间。全省统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 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六、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 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并做 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 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各市制定的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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