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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01

     2005年1月1日    我市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以来,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一定保障,敬 老院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需要进一步 提高水平。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也是首先应该得到福利保障的对象,为切 实解决好他们的吃、穿、住、医、葬,让他们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此,就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五保认定条件的政策规定, 坚决杜绝以资金定五保数字、以数字定五保人头的做法,组织开展五保对象摸底排查, 核实核准五保人数。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待遇的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核、镇 街审批的工作程序。对因五保户增加和提高供养标准所需的经费,各区县要认真落实, 并按照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纳入专户,专款专用。   二、调整供养标准,提高供养水平。从2005年起,全市分散供养五保对象, 其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低 保标准的150%。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集中供养率。各区县要根据五保对象的分布情况,制订 本地敬老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财政要将敬老院建设资金纳入年 初财政预算,要广开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 老院建设。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要严格执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撤并敬老院的,须经 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切实做好旧敬老院的置换和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的敬老 院建设。市财政安排敬老院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敬老院增加五保对象床位进行补 助。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五保户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主要对困难区县进行补助。通过 努力,三年内要使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由目前的42%提高到60%以上。   四、认真落实政策,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医疗难问题。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 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苏民发[2004]5 号)的有关规定,将五保对象无障碍地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五保对象,应由个人缴纳的资金,由政府给予资助。同时,区县财政要按照每个五 保对象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在供养经费中增列五保对象医疗补助预算,用于五保 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救助。对五保对象中孤儿,要制定明确的政策规 定,保证其及时得到教育。   五、健全五保服务网络,加强对五保对象的照料和服务。各区县要以镇街敬老院 为依托,明确有关组织机构,对镇街五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动员社会力量,实行 院户挂钩。有关组织机构对本镇街五保对象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建卡,并建立定期走 访制度,帮助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 全五保服务组,确定包护人,落实包护服务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分散五保对象的照料 和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敬老院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院长和 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后的工作人员颁发上岗证,做到两年内全市所 有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各区县、镇街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敬老院院长竞 争上岗制和公开招聘制,将年富力强、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懂管理、会服务的人员 吸纳到院长队伍中来。要切实关心农村五保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敬老院主要工作人 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他们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调动他们尽心尽责 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敬老院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开 展敬老院管理达标和创文明敬老院活动,使各敬老院做到有一片绿地、有一口鱼塘、 有一块菜地、有一笼家禽、有一栏生猪、有一个活动室、有一支服务队的“七个一” 要求,定期组织老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把敬老院建设成怡养天年的美好 家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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