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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苏国资[2004]177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苏国资[2004]17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 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 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为协调好国有企业薪酬制 度改革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含所属企业,下同)和 省级改制重组的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 下:   一、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 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 资总额。企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 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成公司制改造或重组、直接登记设立的省属国 有控股企业,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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