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 苏财综[2004]55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
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涉农收费减免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迅速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涉农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管
理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
知》(苏政办发[2004]1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
意见的通知》(苏财综[200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04]
55号、苏财综[2004]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107
号、苏财综[2004]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
地贯彻落实。同时,各地要按照财综[2004]17号文件规定,继续清理面向农
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
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对以下收费项目实行减免优惠,具体项目如下: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5年1月起执行
2.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
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3.取消卫生部门对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4.取消公安部门对进城就业农民或按农民工人数向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的治安
联防费。以后,对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在计算单位职工人数时,应按照扣除单位农民
工人数后的职工人数计算应选派的治安联防人数,并按规定收取治安联防费。各级财
政部门要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5.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在其办理暂住证所在地由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安排入学,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规
定收取杂费、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
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
费用。
6.除《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
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以上收费减免政策中,第1项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第2~6项从
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地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逐
级报省财政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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