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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预[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苏财预[2004]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 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 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5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苏财预[2003]69号)规定, 从2004年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省(市、区县、乡)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 罚款收入),各级中央分享60%,省(市、区县、乡)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 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004年1月1日后已办理的所得税缴退库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 规定 于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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