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9日 苏财预[2004]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
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
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
知》(财预[2003]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预[2003]55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2004年1月
1日起,文件附件所列名单企业缴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原就地全额缴入中央
库改为:6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因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而影响总机构所在地的收入由中
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处理。
为简化操作,财预[2003]55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40%
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
地缴入省级国库;因企业分去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而影响总机构据地的收入统一由中
央财政与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处理。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办理各企业所得税
的缴、退库手续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
二、财预[2003]55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按规定应退库
的所得税,具体退库办法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
[2002]36号)执行。
三、2004年1月1日后已办理的名单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退库与本通知
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于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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