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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苏经贸资源[2003]322号
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苏经贸资源[2003]32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 录(第二批)》(200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第二批)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各市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 (产品)。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列入 《目录》(含第一批)中的设备(产品)。 附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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