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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苏政发[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苏政发[2003]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 摇”的要求,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提高出口退税抵押贷款贴息比例。省属企业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应退未退税 额的70%为基数,视同银行贷款,并按此计算银行利息,由省财政给予贴息,贴息 比例由去年的30%提高到60%;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提高贴息比例。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省属出口企业在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营业部投保的,其保费由省财政补贴5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南京营业部每半年向省财政核报一次;各级政府也应参照省里做法给予相应补贴。   三、各级政府对出口创汇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实行奖励。省属出口创汇企业奖励 办法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开拓国际市场的 展销会、博览会等摊位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一定补贴;用足用好国家中小企业 国际市场开拓基金。   五、简化各类证书、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发证机构为企业提供寄送许可证及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服务,免收服务费;对我省各进出口企业进口用于防治非典的各 类医疗仪器及设备的报批,建立“绿色通道”,对按规定需国际招标的,经省级以上 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可免于国际招标,以加快速度,提高效率。   六、委托省辖市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七、海关系统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予以减免;延 长报关单位(包括报关员)、有关企业和机构的年审期限,保证企业顺利通关;对高 新技术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进出口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大型 企业,及时办理A类企业的审批程序,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八、检验检疫系统对防治非典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 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 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 取费用,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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