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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78-11-20

     1978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渡口管理,防止渡船事故,保障渡运安全, 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系指河流、湖泊、水库及长江两岸专供渡运客货的处 所,包括两岸码头和设备。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条 长江、湖泊、水库和交通要道的渡口以及公路干线的专用渡口,由县以 上运输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社、集镇之间的交通渡口,原则上也应由当地运输单位经营管理。 其它渡口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但应接受交通主管机关的安全技术监督。 第五条 专为农业生产和厂矿职工服务的内部渡口,由公社、大队和厂矿参照本 办法负责管理。 第六条 营运渡口的设置、撤销和迁移,除应报请自己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外, 必须经县以上公安、交通主管机关共同审定批准。 第七条 渡口营运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禁无证渡船、渡工渡运,坚决取 缔私人渡船。 第八条 渡运经营应分地区,按具体情况,本着以渡养渡、以旺养淡的精神,规 定合理的运价,制定统一的票据。 第九条 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 1.申报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维修船舶,添置安全救生设备和工属具,配备渡工、船员,按期申请检验, 保证渡船适航状态; 3.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组织维护渡运秩序,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4.配合交通主管机关,检验船舶,考核渡工、船员,加强技术管理; 5.定期组织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救生和消防演习。 第十条 渡口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渡口所在地区的县、社、镇革命委员会, 要经常检查了解渡口情况,并立户计划安排渡船维修材料,负责修建属于县、社、镇 管辖范围内的渡口、道路和码头。节假日渡运繁忙的重要渡口,应指派交通管理人员、 公安人员或民兵维护渡口秩序。 第三章 安全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市、县交通主管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交通渡口执行安 全技术监督。其职责: 1.审定渡口设置、撤销和迁移; 2.检验、丈量渡船,确定其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吨位,核发航行证书; 3.考核渡工和船员,核发渡工证和船员证书; 4.调查处理渡口事故; 5.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宣传指导渡运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禁止在主航道的狭窄、弯曲河段上设置 渡口。 第十三条 渡口应有下列设备并经常检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1.渡口两岸设合适码头、候船室、牢固缆桩和跳板等设备; 2.渡口两岸设安全牌,公布《渡口守则》和《旅客乘渡须知》; 3.横缆渡口,使用缆绳,要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禁止使用普通麻绳或铅丝代 替。 第四章 船 渡 第十四条 渡船必须经过交通主管机关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领取航行证书 后方可参加渡运。渡船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线应在渡船明显处标志,以供渡工、 船员及乘客遵循和监督。 第十五条 非机动渡船改装机动渡船,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保证质量,小 马力机动渡船必须机帆俱全,以防不测。 第十六条 渡船应按定额配备固定足够合格的渡工、船员和安全救生、消防设备。 渡船应定期维修,按期申请检验,逾期不检者,不准参加渡运,不堪修理的应缴销其 航行证书,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渡船装运客货,严禁超员、超载。横渡时严禁抢行、抢漕、抢越行驶 中的船头和冒险航行等违章现象。 第十八条 渡船装运货物应尽量入仓,以保持船体稳定。渡船除客、货仓装载客 货外,其它部位严禁乘客和放置物资。严禁将危险品与旅客同船装运。 第十九条 渡船一般不准夜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明 显灯光和信号。 第五章 渡工船员 第二十条 渡工、船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强力壮和熟悉驾船技术,经考核合格 取得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渡工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熟悉本职工作; 2.坚守岗位,遵章守纪,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3.发现有人落水或其它险情时,应积极设法抢救,不得无故不救或延误抢救时 机; 4.扶老携幼,认真宣传安全过渡常识,维护渡运秩序。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渡工、船员有权拒绝渡运: 1.超员或超载; 2.装载违反规定或装载不当,影响安全航行; 3.遇大风、浓雾或其它恶劣天气及险情; 4.渡工、船员配备不齐、不合格,渡船严重破漏或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 5.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不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旅客乘渡须知 第二十三条 乘客过渡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依次先下后上,船未停妥不得上下; 2.船上乘客满额时,严禁强行过渡; 3.乘客不得夹带影响他人安全的危险品; 4.不准在船上打架斗殴; 5.航行中途遇险时,乘客应服从渡工、船员的指挥,保持船身稳定,不得骚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渡口管理、维护渡运安全有显著成绩者,应 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或纵容、迫使他人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应根据责 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一九五六年省人委颁布的《江 苏省内河渡口管理暂行办法》。   渡船持证人员配备最低限额 1、非机动渡船 --------------------------- 持 | | | 证 渡 | | | 渡 船 | 帆 渡 | 摇 渡 | 缆 渡 核 工 种 | | | 定 数 类 | | | 客 | | | 位 | | | ---------|-----|-----|----- ≤20人 | 2 | 1 | 1 | | | >20人≤60人| 3 | 2 | 2 | | | >60人 | 4 | 3 | 3 | | | --------------------------- 2、机动渡船 ----------------------------- 持 | | | 证 航 | | | 船 行 |8小时以下|8至16小时|16小时以上 职 员 时 | | | 数 间 | | | 称 | | | ---------|-----|------|------ 驾 驶 人 员 | 1 | 2☆ | 3☆ | | | 轮 机 人 员 | 1 | 2☆ | 3☆ | | | “驾机合一”人员 | 1 | 2 | 3 | | | ----------------------------- 注:☆应配有一名正职 “驾机合一”人员应符合省交通局〔77〕第15号通知的规定。 航行时间是指每日开渡时起至停渡时止(包括中间停靠)时间。 渡船抗风等级标准 ----------------------------- 最 航 | | | 大 | C | B级 航区 | A级 航区 抗 区| 级 | | 船 风 | 航 |-------|------- 级 | 区 |常水期|洪水期|常水期|洪水期 长(米) | | | | | ---------|---|---|---|---|--- ≥20<25 | 7 | 6 | 5 | 5 | 5 | | | | | ≥15<20 | 7 | 5 | 5 | 5 | 4 | | | | | ≥13<15 | 6 | 4 | 4 | 4 | 3 | | | | | ≥11<13 | 6 | 4 | 3 | | ----------------------------- 注:常水期11~4月,洪水期5~10月。 渡船乘客定额标准 渡船按连续航行时间长短,以下列标准核定乘客定额: 1.连续航行超过4小时的,每一平方米(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3人。 2.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7人。 3.连续航行不超过1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9人。 如果渡船上设置固定座席,则按座席实数核定。 渡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 1.40马力以下的机动船船员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4— 6只,灭火机1—3只,沙箱2只,太平桶2只,太平斧1—2把。 2.非机动船渡工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2—4只。 3.41马力以上的机动船其救生、消防设备应按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配 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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