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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滥编滥印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1981-11-10
1981年11月10日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 理工作的报告》以后,特别是贯彻中央七号、九号文件精神以来,我省许多地、市有 关领导部门采取了制止滥编滥印的措施,滥编滥印的现象曾有所减少。但据最近调查, 我省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书刊公开征订、发售的情况又有抬头。(一)有些地、市、 县的教育教研部门及部分学校或印刷厂,继续大量编印、征订、发售中小学各类复习 资料和课外作业等非正式出版物。有的学校在两个月之内,竟能收到此类图书的订单 四、五十种。其中很多是东摘西抄,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内容重复;有的抬高书价, 牟取高利,既增加了学生的精神负担,也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二)有些市、县 和大专院校未经批准,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自行决定创办定期或不定期刊物;有些期 刊虽经正式批准,但又以“增刊”“专辑”等形式,变相编印图书出售。(三)有一 些地方出现公开或暗地散发反动、淫秽、荒诞图书。个别地方竟张贴海报销售《香港 飘流记》、《皇宫魔影》等书;少数从事图书投机贩卖者,油印《十二月调情》、 《十二月探妹》、《五更恨》等黄色、低级趣味的小册子,在街头叫卖兜售。(四) 有些单位和企事业部门,擅自印制、出售年历、挂历和戏剧演员照片等印刷品。其中 有的内容很不健康,有的没有编印单位和明码标价,搞乱了图书市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应当再次重申:必须严格遵照国 务院国发〔1980〕16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出版管理工作,坚决制止 滥编滥印的现象。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编印图书出售(包括中外书籍、报刊、杂 志、画册、图片等),也不得翻印出售出版部门出版的图书和政府禁止出版的图书。 凡属必须编印的业务学习材料和教学、科研资料(不包括学报),均须经省一级 主管部门审定、核准,限定印数,在本系统内部使用,并须在每册封底页上印“内部 使用,非卖品”字样,不准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对外征订、出售。 年历(包括年历卡片)和挂历是一种宣传品,必须保证质量,由出版社编选出版。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得印制销售或赠送年历、挂 历。需要对国外赠送月历、年历的,或者需要用挂历作广告对外进行宣传的,要报经 省有关主管领导部门审定,统一由省出版事业管理局核定。对这类宣传品选用的画面, 须严格审查,确保内容健康,并限定印数,不得在社会上销售。 年画必须由承担此项编辑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出版。非出版单位、商业部门或私人 不得绘制、印造年画在市场出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二、各类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出版发行,均须经省委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批 准,并向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登记证号码要印在期刊 上。 未经批准擅自创办的各种期刊和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各种非正式出版物,新华书店、 邮局均不得发行;报纸、广播、电视均不得登载、播映这类书刊的出版消息和广告; 银行和财政部门要从财务上加以监督,对非出版单位编印书刊者一律不予开立帐户, 不予支付款项,违反财经制度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各报社、杂志社以及各大学学报都不能以“专辑”、“增刊”等形式出版图 书和公开征订、出售,如有必要,按第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 对那些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编印、出售、散发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 对国家政策法令的非法刊物、图书等印刷品,应坚决依法取缔,没收其财物,并对有 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编印者和承印者要追究责任。 无营业执照者,不得在街头设摊摆点,出售、出租书刊、图片等印刷品。有营业 执照者,文化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售、出租书刊、图书等印刷品, 进行清理,那些内容很不健康和已规定不准出售的书刊图片,应予封存,不准出售与 出租。 五、各印刷厂要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对承印出版部门的图书不得擅自加 印在内部或到市场出售。印刷厂不得自编自印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出售。 非出版单位到印制厂印制各类书籍、刊物、图片等非正式出版物,须有省一级主 管领导部门签署批准意见,由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发给“非正式出版物印件证明单”, 印刷厂方可接受印制,否则,各印刷厂一律不得接受制版、承印。 六、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应模范地执行国务院国 发〔1980〕16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编印非正式出版物的 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予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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