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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3-04-28

     1983年4月29日 中共中央中发〔1983〕1号文件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 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 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 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国营企事业 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经研究,现对我省现阶段城乡劳动者私人 (包括联户,以下概称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我省居住的公民,除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外,均可申请经营 运输,但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和社会对运输的需要及能源可供情况,经主管机 关审查批准。申请书由申请人提出,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签 注意见,报市、县交通局审定后转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交 通局发给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船的检验及对驾、机人员的考试、发证,参照国营、集体 单位车船的办法执行,与国营、集体所有制车船一视同仁。 三、为了保障运输安全,维护交通、货损事故受损方的正当利益,帮助个体运输 经营者应付天灾人祸以维持其正常营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车 船保险和运输业务保险。各地监理部门在受理车船检验时,须凭营业执照、运输许可 证及参加车船保险的证件,方予核验。 四、个人经营机动车船运输,要多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以小型为主、货运为主、 支线短途运输为主。在少数运力不足的地方,也可适当经营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运输。 所谓短途,系指市区以内,县境以内以及毗邻两县(含省际)之间运输。跨县、出省 时,按照长途运输管理办法管理。 个体运输经营者目前暂不经营机动车船旅客运输业务。但现有的客运企业无法适 应社会需要的地方,而个体运输经营者又具备经营客运条件的,也可以由县交通局签 署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指定的线路上从事客运。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热心帮助个体运输经营者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个体运输经营者应遵章守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督管 理。在目前,个人经营客货运输业务,暂按现行统一运价计费,使用当地统一的运输 发票,承交各项税金和交通规费。 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商业部(83)商燃字第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 在首先保证农业用油及专业运输用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对个体运输经营者的供油数 量。具体办法按省商业厅苏商石(83)59号文件《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 具供油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个人运输经营者所需购置的载货汽车,目前可从以下渠道解决: 1、直接向汽车制造厂或向我省各地机电公司联系选购; 2、省分配给各市的新增车辆计划,除去用于更新的车辆外,可由各市安排一定 数量提供个人购买; 3、由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让售。但不得将属于更新或油耗高的车辆(含 进口车)让售给个人运输经营者,已让售的应允许退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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