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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发展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1-09-16

     1981年9月16日 为了支持和鼓励全省工业企业大力发展新产品,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搞特色、上 水平,以适应国内外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为“四化”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根据一 九八一年全国工交会议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在省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 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行。各地、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发展新产品的 工作,财税部门对企业发展新产品应积极扶持。 附:制订发展计划 第一条 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 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 推广价值的;在省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并经过省科委、省经委确认。产品的 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 不应列为新产品。 第二条 工业企业应把发展新产品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产品计划完成的 好坏,是检查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 国家下达的计划,结合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生产技术的实际,逐年编制新产品发展 计划。 第三条 新产品发展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主管厅局和各地市 经委、科委会同计委在企业计划的基础上,于前一年十月前,分别编制本行业、本地 市的年度新产品发展计划。 第四条 省经委、省科委会同省有关主管厅局,对各行业的年度发展新产品计划 进行逐项确认。在确认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需要,编制省的重点新产品 发展计划,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作为省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部分下达。 设计、定型、投产 第五条 发展新产品,应满足用户需要,坚持质量第一,价廉物美,适销对路。 产品设计要贯彻标准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制订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市场调查,用户要求,技术性能指标,试制 方案、协作关系、经济效果初步估算等。 第七条 设计定型。产品试制结束后,经过测定、试用、试销,如果证明其技术 性能、结构、造型、工艺、质量都达到原设计要求,用户满意,应报主管部门申请技 术鉴定。由主管部门召开鉴定会议,作出能否设计定型的结论。凡是需报省确认的新 产品,应由省主管厅局组织鉴定,如省主管厅局委托地、市主管局组织鉴定,必须对 鉴定作出批复。 第八条 新产品的投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定型; 2.经过小批试生产或必需的中试; 3.有完整的设计、工艺、检验等技术条件; 4.有经过标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 技术标准和注册商标。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专门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有成本分析、价格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果估算。 具备以上条件后,企业可向下达试制计划的主管部门申请生产定型。未经批准生 产定型的新产品,一律不列入生产计划。 经费、试销、税收 第九条 解决厂矿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经费的办法,应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内部开支一定的研究经费。除去大型的、综合的、长远的科研项 目以外,一般的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国家不再拨款,由企业自给,以增强企业 的经济责任。企业科研经费(包括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用)可以从 三方面解决:一是更新改造资金;二是企业管理费;三是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以 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第十条 新产品批量投产所需经费,属基本建设的,按基建程序办理;属技措性 质的,按挖、革、改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能用贷款解决的,应尽量用贷款解决。 银行应对发展新产品的贷款给予优先支持。贷款只能用新产品本身的利润归还,不能 动用老产品利润。 第十一条 新产品研制成功,经鉴定后投产,允许企业自销。试销期由主管部门 会同财税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定, 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试销期满投入批量生产,即应报物价部门制订正式价格。 第十三条 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因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省财税部门 审查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凡能按计划完成试制并组织投产的企业,在 新产品批量投产后第一年获得的利润中,留成百分之十至三十(集体企业在缴纳所得 税后提取留成),以用于继续发展新产品。具体留成比例由地市县经委、主管局会同 财政局,比照实行利润留成企业的增长分成比例商定。 合同、奖励 第十五条 为加强发展新产品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行经济技术合同责任 制,凡列入省新产品发展计划的项目,都须签订专项责任合同或有偿合同,明确项目 进度、技术经济责任、用款计划等。 实行有偿合同的新产品试制费,其偿还期限和份额,在经济技术合同中加以规定, 以后由企业从专用基金中归还。省下达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与企业(或研究单位) 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经省经委或省科委鉴证。地、市、县下达的项目,由地市县主管 局与企业(或研究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经地市县经委或科委鉴证,按照合同规 定由财政部门收回的试制费,分别由省、地市县继续用于发展新产品。由于客观原因, 试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经下达计划的机关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偿还。 第十六条 发展新产品的费用开支范围,应按财政部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企 字第41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六六年 三月五日财工制曾字第2号《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可采用组织评选“优秀新产品”、“优秀设计”等形式, 对发展新产品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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