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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1989]78号颁布时间:1989-06-15

     1989年6月15日 苏政发[1989]78号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尖税,制约着全省经济和社会 事业的发展。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 地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控制耕地的占用,重视耕地的复垦开发,开始取得成效。为加 快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土地是人类不可再生的重要生产、 生活资料。抓好土地的复垦工作,对于缓解我省日趋尖税的人地矛盾,开发、利用耕 地资源,具有战略意义。历年来,各地因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都占用和挖废了一 些耕地,尚未利用。这些土地虽然零星分散,但在一乡或一县范围内,少则几百亩, 多则上千亩,是一份宝贵的耕地资源。这些耕地大多稍加复垦,就可以恢复种植或用 来发展养殖业,投资少,收效快。各级政府必须把土地的复垦工作,列为整个土地开 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后劲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 强领导,务必抓出成效。 二、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规划。复垦的具体含义是,对未利用的废弃地和被破坏 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它措施,使其变为可利用的农用地,不包括对现有耕地的再开 发。各地要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工矿企业、交通、水利、村庄等建设占而不用和挖废耕 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本地区的土地复垦 规划以及分年度的复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土地复垦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对国家、集体以及群众因生产、 生活建设而挖废耕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 求负责复垦,并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力复垦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完成复 垦任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取消其 土地使用权,并组织公开招标承包复垦。对拒绝复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涉及挖废耕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列 入总体设计,同时落实复垦经费,实行施工建设与土地复垦同步进行。否则,不批准 用地,不允许开工,不予验收。 四、复垦的土地,“谁复垦、谁使用”,复垦单位或个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由土 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复垦土地,其经费在基建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需复垦土地的经费,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复垦后 用于种植粮棉作物和发展养殖业的,不增加粮棉的合同定购任务,按有关规定减免农 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各市、县都要相 应制订鼓励土地复垦的评比奖励办法,以表彰先进。 五、为了支持和推动土地复垦工作,各级政府要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 原则,在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复垦补助。黄淮海农业开发区以 外的县、乡不少于50%,市不少于30%;省留成部分今年集中用于黄淮海农业开 发的配套资金,以后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复垦专项经费。此项复垦补助经费,作为 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先收后用的原则,每年年初经各级 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定向投放。复垦工程补助, 以县、乡为主,省、市只对少数示范性的项目予以酌情补助。补助经费凡用于复垦后 发展多种经营项目的,均实行有偿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 期对年度复垦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复垦规划、计划和复垦标准,检查验收复垦项目的进度、质量, 组织复垦项目的招标承包,管理土地复垦补助经费,调解和仲裁复垦工作中的纠纷等 等。鉴于土地复垦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工作抓细抓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 复垦工作。复垦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以上通知,希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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