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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1989]84号
颁布时间:1989-07-11
1989年7月11日 苏政发[1989]84号 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 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 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但是各 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 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 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 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 基本国策。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 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 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 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要坚决克 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 的现象。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 容。 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要求,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 设用地。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 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 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 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 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 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国家、集体和农民建房三项建设的用地管理。要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用地计划指标,并严格执行。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 中、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制订并完善城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严格按用地计划指标 和规划方案审批用地。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不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 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纠正。凡未经批准而违法用地的,计划部门不批项目,建设部 门不发建筑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经营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用地报批制度。 征地审批和用地划拨的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 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提高土地管理队伍的素质 市、县土地管理局是同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本着强化、精干的原 则,配备必要的行政编制。已定编而没有配足的要尽快配备,编制人员过少而影响工 作的要适当增加。为了加强城市和郊区尤其是城乡毗邻地区的土地管理,各市辖区可 设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一般设土地管理员;工作任务较重的,也可 设立土地管理所,其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委派,其余人员由乡(镇)政府研究推选, 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 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受同级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当 地政府领导为主,其主要负责同志变动职务,须征得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农 垦、劳改、盐务等用地较多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按照“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积极服务”的要求,抓紧培训土地管理 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设,提高办事 效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都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不准以权谋私,如有违反, 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 认真纠正土地管理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乱占滥用 耕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歪风,特别要认真解决乡(镇)、村办企业乱占滥用耕地和干 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的问题。对于违法用地行为,尤其是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 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处理结果 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要支持、鼓 励群众对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举报。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监督的作用, 宣传、纪检、监察、司法、公安和计划、财税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坚持并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非农业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新菜地建设费,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也是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耕地,制止浪费土地资源有着重 要意义。所有建设用地单位都有义务依法纳税(费)。各地要对土地税(费)的收缴 工作作一次检查,依法纠正擅自减免税(费)的行为。为了确保各项土地税费征缴任 务的完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税、蔬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有效控制农村非农业用地,对工矿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使用城 镇以外农村土地的,在全面开展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低于 国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收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费。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年内以县为单位,选择一、二个条件较好的乡进行试点。试点单位从今年 起,对工矿企业、乡镇企业、个人建房新征用、占用农村土地,收取农村建设用地使 用费(个人超标建房用地加倍收取),以探索积累经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费,由土 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专户存储,原则上都用于土地复垦和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土地 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六、筹集土地管理经费,改善土地管理工作条件 土地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城镇 进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评价及城乡地籍档案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土地管 理部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土地管理经费,包括各地按 规定筹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费,要切实管好用好,杜绝不合理开支,以保证土地管理 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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