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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 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 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 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造成病害猪流入市场的; (三)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 (四)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可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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