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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登记证 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保留核准的市场名称,并予以公告。”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 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 续。”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 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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