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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化工行 政主管部门和非化工系统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证 的跟踪管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 求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责令立即检查整顿, 消除隐患。经改进或整顿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拒不进行改进或整顿的企业,由化 工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依 法核消其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项目。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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