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苏教勤[1998]1号
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苏教勤[1998]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体改委、计经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 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深化中小学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十五大确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加快发展我省校办企业的根本途径。 当前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对校办企业体制进行改革,并取得初步经验。为保证我省 校办企业健康、稳步、持续发展,给教育事业提供更多的办学资金,根据国家体 改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校办企业 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校办企业改制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以《教育法》和《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的"要大力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扶持学校兴办 校办产业"的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整体上加快 校办企业体制改革。 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使校办企业的经营、发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 加快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的进程。 二、主要原则 校办企业是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兴办的企业,它是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之一, 受法律保护。校办企业的改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于教育的宗旨。校办企业的改制必须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坚持以育人为根本目的,努力为培养人才提供条件;坚持校办企业是学校整个工 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仍然担负着创收和育人的双重任务。 2.坚持校办企业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校办企业改制,必须保证学校的权 益不受侵犯。 3.坚持发展的原则,发展是硬道理,校办企业的改制,必须把出发点和归 宿放在企业的发展上,改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发展,解放生产力。 4.坚持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校办企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必须 确保校办企业的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依法使用和公平转让,决不允许借改制之机任 意平调和侵吞,也不得无偿或低价量化给个人。 5.坚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用于发展中 小学教育事业。 三、主要形式 校办企业的改制应坚持多种形式,根据我省中小学校办企业的实际,以组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但要因地制宜,允许企业依据自身特点, 选择适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水平的改革形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形式多样, 不搞一个模式和一刀切。 1.对于前景较好的校办骨干企业,可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其中有条 件的少数重点骨干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上市;大多数企业可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学校可保留小部分国家股和集体股,并将其 设置为优先股。对于效益低下或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采取租赁、承包、 兼并、出售等形式。 2.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性质的联合、兼并。通过联合,盘活存 量资产,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小型困难企业转化。 3.在不变更企业校办属性的前提下,可依法引资嫁接改造,其形式可整体 嫁接也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不限;也可将管理较差、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 托给实力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 4.各地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其它改制形式。 四、基本要求 1.要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工作,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 996]11号)等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江 苏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清[1997]3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地校办企业的具体情况,坚持实 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严肃认真、全面、合理地搞好清产核资工作,鉴于校办企 业的特殊性,国家给予校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是为了支持发展教育,各地要本着 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国发(89)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 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校、企之间的利益关系。 2.改制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3.要重视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学校要选派思想好、会经营、懂管理,广大 教职工信得过的干部参与管理校办企业。 4.原属于在编教师被选派去管理校办企业的,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务。 5.校办企业改组改制后,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国家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原则上交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它部门不得 调拨挪用。 7.学校对校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售公有资产的收入,要用于再投入。要 注重资本积累,要创造条件引入新的投资者,要严格控制消费资金的增长,职工 工资、奖金分配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 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 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适当增加企业自有资金,减少债务负担,积蓄企业发展 后劲。 8.校办企业要紧密围绕市场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市场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充分发挥校办企业规模小、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应变能力强和知识优 势等特点,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有条件的要依托大企业,为大企业提供配 套和服务,建立和形成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中心,专业化生产协作的校办企业 群体。 9.以提高在市场上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为目标,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结构, 加强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加大技改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大力发掘 适合于校办企业的独特的专门工艺和技术,并注重保持、巩固、发展和提高。 10.校办企业要力求将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在进 行改制和转换机制的同时,要积极增加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加强以成本为中心 的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努力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11.积极依靠职工群众,稳步推进改革,要增强改制工作的透明度,调动 职工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改制后的校办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12.校办企业改制中,要处理好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 职工的分流安置和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养老、医疗 等保险费用,如缴纳上述费用有特别困难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其欠缴及不足部分可从原企业净资产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 扣除。 五、加强领导 14.搞好校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 了支持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战略的具体措施 ,也是教育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校办企 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 15.各级体改委、计经委、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局等有关部门 都要把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像关心支持教育一样,关心支持校办 企业的改革。 16.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 具体实施细则,审查改制方案,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积极、稳妥、 有序地推进我省校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校办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上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政策管理和禁止越权减免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