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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预(94)83号颁布时间:1994-09-26

     1994年9月26日 苏财预(94)8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 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   对征收机关按规定提取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提 出退税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通知,代扣、代收手续费只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 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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