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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工业企业投资兴办企业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财工字[1996]498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吉财工字[1996]498号 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理顺企业财政、财务关系,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省级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省级国有 工业企业在省内投资兴办的独资、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通 知如下:   1.凡省级国有工业企业投资兴办的法人企业,创办时就已明确为独立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 不再按投资企业所属二线单位管理,而做为一户独立企业单独纳人省级预算管理。投 资企业享有向接受投资企业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力,并负责接受投 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这些新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法人企业,要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 制度相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收入核 算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投资企业与兴办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应 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进行财务 处理。各投资企业不得向接受投资企业收取管理费和分摊与接受投资企业无关的各项 费用,不得随意抽回接受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影响企业的经营。   3.省级企业投资兴办的法人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单独缴纳 所得税,不得由投资企业统一计算盈亏、合并缴纳所得税。兴办的非法人企业,但实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实现的利润也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 所得税。   省级企业独资兴办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直接缴入省级金库;与市、县企事业单位 联营、参股兴办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吉财预字[96]第392号文件规定,经省 财政厅确认后,所得税按投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有关市县级金库。对本文件下发前 已缴入市、县级金库的所得税收入,有关地税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整。   4.对经批准实行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的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省油田管理局和通 化钢铁公司,其投资兴办的100%控股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可由集团核心 企业或投资企业统一计算盈亏、合并缴纳所得税;兴办的非100%控股的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企业,要按税法规定单独计算缴纳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的各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企业如果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5.投资兴办的法人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间单独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月份 和年度财务报告。除统一合并纳税的企业和上市股份公司外,各投资企业只报送反映 自身经营活动和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的月份、年度财务报告, 不得编报含有所投资兴办的法人企业经营状况的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决算审查时,要将各投资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做为单独法人企业进行审查,分别出具查帐报告,并随同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省财政厅。   6.省级企业用国有资产独资兴办的法人企业,凡是已经注册为“集体”性质的, 要立即纠正改为国有企业。   7.今后省级工业企业以各种方式[独资、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等]兴办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工字 [1995]2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 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或变更等文件的复制件。对不按规定办理的,要按国 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有工业企业名章[略] 附件2: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工业企业投资兴办的法人企业名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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