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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字[1986]364号颁布时间:1986-07-18

     1986年7月18日 吉财税字[1986]364号   根据[86]财税计字第032号通知精神,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征收教育 费附加,现就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 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营业税通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 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的缴款书, 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费附加。以后省局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增设教育费附加专 栏。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税收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计入正税之内,由县、市[区]税 务机关按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不 按正税计算省与市[地]的分成,全部入市[地]库,并按正税收入的预算科目、从 市[地]收入中办理退库,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 业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全部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 方的分成[省也不计算分成],一律随正税中属于市[地]收入的部分全额入地方库, 并从地方收入中办理退库和划转。各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按营业税税额 缴入省库的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县从省级收入中办理退库,在办理教育费附加收入退 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应与正常的收入退库 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退库的管理。   为了保证财政库款完整,掌握财政收入的准确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应在月 底国库结帐前办理。对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退库,各级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三、为了正确办理退库,如实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各级税务机 关应按预算科目的款、项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帐、分款、项记载教育费附加的 收入和退库;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会计、 统计报表的工商税收数字内不包括教育费附加。   为了便于税务部门核对国库收入数字,增设教育费附加会计表,税收收入加上随 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尚未退库的部分,应同国库报表的税收数字相等。教育费附 加会计月报表的报送时间定为月后十五日内报出,各市、县[区]报送时间由地区自 定,报表用纸,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发。   四、在现行的税收电月报中增列第“74”项,单独反映教育费附加收入。   请依照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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