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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吉办发[2002]29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 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 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证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党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 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纳入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如实上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三)对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上报批准而擅自实施的; (四)对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收费规定、标准,自定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谈 话诫勉,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该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而不纳入的; (二)对已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仍在政务大厅外办 理的; (三)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事项,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运行方式、工作纪 律、工作要求等办理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拖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 正、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六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徇私舞弊,收受、索取钱物和其它好处的; (二)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乱审批的; (三)对举报、检举行政审批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建 议有关部门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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