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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药品市场、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吉工商公字[1999]第23号 颁布时间:1999-02-25

     1999年2月25日 吉工商公字[1999]第23号 各市、州、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我省药品市场经过多年来的专项整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药品市场秩序还 很混乱,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及“二局二部” 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 序,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 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为重点,对药品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一、认真审查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局要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逐 户进行严格审查,对凡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证》及《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将国有药品经营企业承包或部分承包给 个人,药品经营企业柜台不得出租。对于转让或出租证照、发货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药品经营企业的证照不得易地使用;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涉及证照登记内容有变更或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事先办理变更登记或换发证照手续。无证照、证照不全或 违反证照规定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   二、坚决取缔非法开办的药品市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1994]53号、 国办发[1996]14号文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监察 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市场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字 [1998]150号)的精神,对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 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 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对经销和使用失效过期药品的经销单位和医疗单位,要严厉 进行查处。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或情节严重的,要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群众举 报的制售假药案件线索,要排除干扰,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查处,决不能 姑息迁就。   四、要驾驶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认真查处排挤诋毁竞争对手,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等违 法行为。要结合清理不良文化,对药品宣传中的封建迷信、低级趣味、侮辱妇女等内 容进行整肃。   五、各地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所需药品,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 购,严禁从集贸市场上采购。对擅自从集贸市场等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的,要坚决依法 查处。   六、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继续整治。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把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违法行为作为这次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查处 力度,巩固整治成果。   七、在整顿过程中,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对大要案件及时曝 光,对整顿的成果及时报道。各市、州工商局于6月25日前,将整顿情况形成文字 材料报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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